長沙市湯陽橋排漬泵站工程已根據長發(fā)改[2012]132號文批準建設,長沙市軌道交通實業(yè)有限公司對其長沙市湯陽橋排漬泵站工程泵類及配套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歡迎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參與投標。
一、項目名稱:長沙市湯陽橋排漬泵站工程泵類及配套設備采購項目
二、資金來源:自籌及財政資金
三、項目概況:
該泵站規(guī)劃位于瀏陽河畔,基地北側靠瀏陽河風光帶濱東路,東臨東四線,南側、西側均為相臨地塊; 場地內地勢平坦,周邊道路便利,可達性強?傮w布局和擬建規(guī)模:規(guī)劃總用地面積:25492.83㎡,其中城市道路控制用地:7380.11㎡,規(guī)劃凈用地面積:18112.72㎡ 。
四、招標內容:
1、招標范圍:長沙市湯陽橋排漬泵站工程的水泵、閥門類設備的采購、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相關服務(設計聯絡、制造、檢驗、卸運、安裝督導、調試、驗收、質保、培訓等),具體詳見用戶需求書。
2、標段劃分:一個標段;
3、貨物數量:詳見用戶需求書;
4、交貨地點:招標人指定地點;
5、計劃工期:暫定于2014年5月1日前安裝調試完畢,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期,工期調整后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費用。
6、質 保 期:招標人簽發(fā)預驗收證書之日起24個月。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
1. 投標人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標貨物及服務的企業(yè)。
2. 投標人若為泵類設備制造商,其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0 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外幣匯率以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轉換計算)。
3. 投標人若為泵類代理商,須提供泵類設備制造商出具的針對本項目的唯一授權書。其自身注冊資金不少于200 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所代理泵類設備的制造商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0 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外幣匯率以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轉換計算)。
4. 投標人所投潛水泵必須具備國家或省級質量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
5. 所投泵類設備制造商須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并在有效期內。
6. 投標人所投泵類設備2008年以來至少具有1項已投入運營的類似業(yè)績(不含聯合體業(yè)績)。類似業(yè)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泵站或污水廠工程中單項合同金額不少于 500 萬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泵類設備供貨業(yè)績。
7. 投標人須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和財務資信狀況,并確保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破產的狀態(tài)。
8.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本項目投標。
9. 同一泵類品牌制造商與代理商不能同時參加本招標項目投標。
10.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六、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的獲。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13年10月29日起登錄長沙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www.csjszbb.com:81)和長沙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網(www.csggzy.gov.cn)免費下載招標文件、用戶需求書及其他技術資料。
七、招標澄清與答疑:
1、不統(tǒng)一組織答疑會和現場踏勘。
2、投標人若對招標文件有任何疑問,應于2013年11月3日17:00(北京時間,下同)前以不署名的方式登錄長沙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網“答疑專區(qū)”提出,過期不予受理;澄清與答疑文件于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網 “答疑專區(qū)”和長沙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發(fā)布,該澄清與答疑文件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份,敬請留意。
八、投標保證金:
1、凡有意參加本項目投標的各投標人須將投標保證金貳拾伍萬元人民幣從各投標人的基本賬戶以轉賬形式匯至以下賬戶:
保證金開戶名稱: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保證金專戶
開戶銀行:建行長沙瀟湘支行
帳 號:43001792061059778899
2、到帳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前到帳 ,以銀行到帳為準,在開標時予以查驗。
3、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不合格,被確定為不合格投標人。
4、退還時仍以轉帳方式退回到投標人原轉出帳戶,一律不退現金。投標人在提交投標保證金時須在轉帳支票的進帳單或電匯單上的用途欄或備注欄中正確填寫所投項目名稱:湯陽橋排漬泵站泵類設備。
九、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地點:
1、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2013年11月29日9:00分(北京時間)
2、遞交文件及開標地點: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長沙市岳麓區(qū)岳華路279號(岳華路與府中路交匯處)】
3、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十、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后審。
十一、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