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示范城市申報條件表
序號 |
分類 |
具體要求 |
備注 |
落實情況 |
1 |
組織領導 |
已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的機構或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
建立機構的,應由編辦發(fā)文或“三定”規(guī)定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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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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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基礎 |
已具備較好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基礎,形成一批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的項目,項目類型豐富多樣。 |
需提供項目清單、分布圖、項目情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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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污水收集管網建設穩(wěn)步推進,已完成排水管網普查,建立GIS信息平臺,且城市污水收集率在過去3年內有所提升。 |
污水收集率比2019年有所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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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內澇問題成因清晰;易澇積水點位底數清楚、點位明確,有明確的整治方案和措施。 |
有明確的城市易澇積水點、河湖治理清單,位置明確、落在地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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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統(tǒng)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體現系統(tǒng)治理理念,與黑臭水體治理、污水處理提質增效、水資源集約節(jié)約利用工作有機融合。 |
到示范期末,示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應達到70%以上,或較“十三五”末提高20個百分點,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BOD濃度均達到100mg/L以上。再生水、雨水資源利用率(量)滿足城市考核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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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具有較好的城市體檢評估工作基礎 |
在城市建設領域具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建立常態(tài)化的體檢評估制度,將城市排水防澇、黑臭水體治理等納入評估內容并取得實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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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規(guī)制度 |
有立法權的城市,已制定本市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的法規(guī);尚未制定的,應有明確的立法計劃,并承諾在建設期內完成。 無立法權的城市,政府已出臺海綿城市等相關領域建設的指導意見。 |
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中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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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竣工驗收要求。 |
有具體工作要求,且在全市范圍內長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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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立海綿城市相關設施運行維護的制度,明確運行維護主體。 |
有具體工作要求,且在全市范圍內長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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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規(guī)劃管控 |
已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guī)劃并獲得政府批復實施。 |
已完成海綿城市建設“十四五”規(guī)劃的制(修)訂并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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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關鍵指標納入規(guī)劃建設管控。 |
結合機構改革、規(guī)劃職責調整和“放管服”等要求,結合本地管理體制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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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制定統(tǒng)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的系統(tǒng)化實施方案,突出簡約適用、因地制宜的要求,避免鋪張浪費,“大引大排”、“大拆大建”,方案應涵蓋建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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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完善標準 |
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guī)劃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的地方標準規(guī)范,施工圖審查要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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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制定本地區(qū)海綿城市設計方法、關鍵參數、植物選型指引等。 |
可通過設計導則、地方技術標準、設計手冊等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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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制定本地區(qū)海綿城市建設規(guī)劃設計、材料、施工、運行維護定額標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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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障措施 |
制定統(tǒng)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運作模式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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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統(tǒng)籌安排財政資金、專項債等支持海綿城市建設運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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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定支持統(tǒng)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用地、融資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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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立專業(yè)化運營管理的隊伍。 |
包括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運營、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的專業(yè)化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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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否決項 |
“十四五”期間,申報城市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發(fā)生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出現重大負面輿情事件和違法違規(guī)責任事件。 |
“十四五”期間,城市內澇治理、黑臭水體治理、城市體檢評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相關工作存在重大問題的取消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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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 1.降雨條件: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 2.地方財政能力: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低,不因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形成新的隱性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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